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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

时间:2021-01-19 15: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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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保障和促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交通强国相适应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交通运输各项法律制度更加巩固、更加完备,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在立法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

  坚持立法为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紧扣行业改革发展需求,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统筹有序,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结构

  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领域,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由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铁路法规系统、公路法规系统、水路法规系统、民航法规系统和邮政法规系统六个系统构成。

  (一)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

  《交通运输法》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

  (二)铁路法规系统。

  《铁路法》

  ——《铁路运输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公路法规系统。

  由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和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构成。

  1.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2.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道路运输法》

  ——《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四)水路法规系统。

  由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

  1.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港口法》

  ——《港口管理条例》

  《航道法》

  ——《航道管理条例》

  ——《航标条例》

  ——《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海商法》

  《航运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条例》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员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

  ——《潜水条例》

  ——《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五)民航法规系统。

  由航空器、运行审定、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输管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航空安全与事故调查八个子系统构成。

  《民用航空法》

  1.航空器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运行审定子系统。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3.机场管理子系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空中交通管理子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

  5.运输管理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

  ——《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

  6.通用航空子系统。

  ——《通用航空管理条例》

  7.安全保卫子系统。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8.航空安全与事故调查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

  (六)邮政法规系统。

  《邮政法》

  ——《邮政服务条例》

  ——《快递条例》

  ——《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

  三、工作安排

  (一)“十四五”时期法规项目安排。

  推动《公路法(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铁路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二)2035年前法规项目安排。

  1.推动出台的法规项目安排。

  推动《海商法(修订)》《港口法(修订)》《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潜水条例》《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完成起草并报送国务院的法规项目安排。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完成《船员法》《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修订)》《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通用航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起草并报送国务院。

  (三)本世纪中叶前法规项目安排。

  在推动已报送国务院的法规项目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完成《道路运输法》《航运法》《港口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邮政服务条例》起草并推动颁布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推进。起草部门要落实好起草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起草质量;法制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归口管理、审核把关、沟通协调作用,确保法规项目有序推进。

  (二)注重统筹衔接。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将立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到年度立法计划。积极协调推动将重点法规项目及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精准度,及时跟进、主动衔接国家重点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建立法规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情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提高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立法机制。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动态评估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把立法工作与普法有机结合,做好新颁布或新修订法规宣传工作,加大立法解读力度,加强立法舆情回应,凝聚社会共识,促进全民守法。

  (四)加强交流合作。加强与地方立法合作,建立行业立法互动交流机制,对于国家层面尚不具备统一立法条件的领域,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期开展地方立法。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深入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做好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衔接,以及国际条约重要制度的国内法转化。

  (五)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立法人员配备和培养。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统筹行业资源、社会资源,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共建,打造交通运输立法智库,吸收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家型人才协助立法工作。通过部战略规划项目等渠道,加强立法理论研究,立足实践,把握规律,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附件: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法规项目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法规项目

  一、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

  (一)法律。

  ——《交通运输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明确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明确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确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明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定位和重点任务;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规划、政策、标准的统筹和衔接,推进各交通方式融合发展,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强化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和相关保障要求;打破不同运输方式信息壁垒,促进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

  (二)行政法规。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保护等问题,有机连接和优化配置不同运输方式的线路、场站、信息等资源,促进网络化运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实现“零换乘”和“无缝衔接”。

  二、铁路法规系统

  (一)法律。

  ——《铁路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全国铁路建设和运输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铁路规划、建设、运输、安全保护、监管等内容。为了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市场化改革形势要求,迫切需要对铁路规划、建设、运输、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及时巩固铁路改革发展成果,守好铁路安全生命线,推动铁路融入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体系,推进铁路运输市场开放,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

  (二)行政法规。

  ——《铁路运输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运输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铁路运输的基本政策、管理体制、市场调控、服务质量监管以及市场秩序维护等内容,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便捷舒适、经济高效的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和铁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社会公众义务等内容,切实提高铁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让法治成为铁路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托。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事故分级、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随着铁路政企分开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需要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作出相应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公路法规系统

  (一)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1.法律。

  ——《公路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等内容。由于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带来的公路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就农村公路建、养、管及收费公路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内容予以补充和强化。

  2.行政法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权益转让以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收费公路的投融资体制、发展模式、安全管理等内容需要结合新形势作出调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加强公路保护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公路线路保护、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等内容。

  ——《农村公路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政府主体责任尚未落实、管理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养路护路保障体系尚需完善、资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群众力量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四好农村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方面及主体责任、资金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1.法律。

  ——《道路运输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规范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明确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概念内涵、地位作用、发展方向、管理原则、体制机制,建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推动自动驾驶等先进技术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发展应用,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2.行政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国际道路运输等经营活动。随着道路运输业改革发展,需要在管理体制机制、新旧业态融合、安全监督管理、自动驾驶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修订。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与建设、运营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管理等内容。

  四、水路法规系统

  (一)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1.法律。

  ——《港口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和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水运业的发展,需要就港口管理体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港口生产安全管理、港口运输保障义务、港口绿色发展及岸线管理、港口资源整合、港口和船舶岸电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

  ——《航道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规范加强航道建设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发展航道事业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航道的战略定位及发展政策、规划、建设、养护、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行政法规。

  ——《港口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港口规划和建设、经营秩序、港口收费、港口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维护、港口岸线管理等内容。

  ——《航道管理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等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航道规划与建设管理、对航道的保护以及航道养护经费安排等内容。随着上位法《航道法》的出台,需要予以全面修订。

  ——《航标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设置、管理、维护航标的规则以及禁止危害航标安全、影响航标效能行为等内容。

  ——《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通航建筑物行业管理职责以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枢纽及航运安全的关系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通航建筑物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和资金,以及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要求等内容。

  (二)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1.法律。

  ——《海商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船舶的相关权利、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及海事赔偿等内容。随着航运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内外立法环境的变化,需要予以全面修订。

  ——《航运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规范航运业法律地位、发展方向、市场规则、经营规范和市场调控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航运管理体制、政策导向、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主体规范、竞争秩序及调控、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推动自动驾驶等先进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发展及应用等内容。

  2.行政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场秩序维护及运力调控制度、市场主体行为及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等内容。

  ——《国际海运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及运输秩序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资质、市场行为、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内容。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调整及行政审批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推进,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

  1.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海上交通安全和应急保障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船舶检验登记、船员管理、海上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上搜寻救助等内容。由于立法年代较早,一些制度内容过于陈旧,需要予以全面修订,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

  ——《船员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调整和规范船员管理和船员劳动保障等涉及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船长,船员资格取得,船员的职务划分和职责,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职业保障、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人身保险等。

  2.行政法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内河交通安全和应急保障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船舶、浮动设施及船员的准入条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般规则,危险货物的监管,通航保障举措、遇险救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随着内河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提升,需要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作出修订。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船舶、海上设施及船运货物集装箱安全航行、安全作业所需技术条件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船舶、海上设施及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的职责、程序、条件等相关制度内容。随着世界航运及船检的发展,需要对船检体制和监管模式等方面作出修订,并需要根据技术发展情况,为自动驾驶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留出接口。

  ——《船舶登记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船舶登记过程中组织程序、各方权利义务等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的程序,船舶国籍和标志的认定,船舶抵押和租赁管理等内容。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融资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需要对船舶登记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程序措施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调解等。

  ——《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沉船打捞单位资质管理、沉船打捞程序、沉船的后期处理、打捞行业的监管等内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及事故应急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内容。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的防治及事故应急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损害赔偿等内容。

  ——《潜水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潜水作业市场秩序,保障潜水员健康和安全,促进潜水活动健康发展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从业准入、潜水作业和装备、潜水员职业保障以及事故调查等内容。

  ——《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明确水上搜救协调机制、界定相关各方义务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机构和职责、预警与报告、搜寻救助行动、搜寻救助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五、民航法规系统

  (一)法律。

  ——《民用航空法》(待修订)

  本法主要规范飞行活动,维护飞行秩序,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器、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活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行为、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外国民用航空等内容。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必要对本法作出全面修订,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行政法规。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维修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和监督等内容,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临时登记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与明确进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主管部门、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等内容,有效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制造、流通管理、驾驶资质、空域使用、飞行计划申请、飞行实施等内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活动飞行标准管理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和航空器维修机构及其监督检查等内容,减少飞行事故发生,筑牢民航安全生产防线。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具体包括民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秩序与安全、机场环境安全等内容,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已制定)

  本规则主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活动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空域管理、飞行管制、机场区域内飞行、航路航线飞行、飞行间隔、飞行指挥、特殊情况处置、航行保障、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等内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进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已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减少伤亡和损失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职责分工、搜寻援救的准备、实施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的组织、程序、保障等内容,关注事故家属需求,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原则、重点监管对象界定,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主体广告宣传、信息公开、代码共享、企业联盟等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监管方式和制度创新,激发民用航空市场发展活力。

  ——《通用航空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通用航空活动管理、保障通用航空飞行安全问题,具体包括通用航空经营审批及其条件、登记、保险、作业飞行等内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待修订)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卫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制度等内容。随着航空业的发展,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确保民航安全运行平稳可控。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括调查的职责、事故等级的划分、调查的组织程序、调查的独立性、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等内容,防止和减少民用航空器事故。

  六、邮政法规系统

  (一)法律。

  ——《邮政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规范邮政普遍服务、市场监管、安全保障等问题,具体包括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快递业务等内容,为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行政法规。

  ——《邮政服务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邮政服务的提供、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具体包括邮政服务的提供主体、竞争机制、义务履行、服务水平、财政补贴、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内容,固化邮政服务领域的改革发展成果,满足社会对更高质量的邮政服务需求。

  ——《快递暂行条例》(已制定)

  条件成熟时将现行《快递暂行条例》调整为《快递条例》。本条例主要规范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问题,具体包括快递发展保障、快递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等内容,有效促进快递业提质升级。

  ——《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主要规范邮政业通信安全、信息安全、产业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保障问题,具体包括禁寄物品的防范及处理、邮件及快件寄递安全、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及相关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