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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8-08-15 16: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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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

(六)承担局门户网站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专项监督。

(八)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协助处理有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事项。

(九)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数据,编发工作信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十)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条 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工作机构和责任人,机关各处室要明确具体联络人,负责本单位、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各单位、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权限、分工、时限和形式,更新、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行保密审查;

(三)协助局办公室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四)汇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撰写、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八条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任务是通报、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由局办公室承办,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局领导参加会议。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局属各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组成。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也可以由局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

(二)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必须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本单位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班子、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交通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四)交通经济运行与行业统计信息;

(五)交通规费征收项目、标准、依据、程序等情况;

(六)年度地方交通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养护情况;

(八)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九)交通行政许可、处罚、确认、强制事项的依据、程序、期限和结果;

(十)交通行政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交通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情况;

(十二)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与处置情况

(十三)交通经营者资质、信誉考核情况;

(十四)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信息;

(十五)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聘干部等情况;

(十六)投诉举报的渠道、方式、受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十七)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类别与权限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类、规范性文件类、重要工作动态、突发性重大事件等信息,以及投诉举报的渠道、方式、受理机构、监督电话等,由局办公室统一对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局办公室受理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 交通规划、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和行业统计信息由局计划处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信息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由局属各执法单位负责公开。本级只负责审核、最终许可权在省以上(含省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得到许可结果后由各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质量监管信息分别由局安全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开。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补助信息由负责制定资金补助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的职能部门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信息由局招标办或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局属单位负责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负责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招录和公开招聘干部信息由局干部人事处负责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作动态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第二十五条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以便于公众查询和进行政府信息咨询。

第二十七条 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重要交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交通经济运行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交通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可以利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形式对社会公开。各种新闻发布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及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点,通过以下形式对社会公开:

(一)办公场所固定式信息公开栏;

(二)印制办事指南或便民卡片;

(三)设立咨询电话;

(四)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车站、场站等服务场所设置公开栏;

(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公开的形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一般程序为: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按本规定和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审核;

(三)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社会对所公开信息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由各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根据分工和权限,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工作人员在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发布,并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需要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提供单位的分管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办公室信息员审核,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

(三)全局性信息由局办公室采集、整理、加工后发布。重要信息应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发布。

(四)局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应当按月公开的信息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应当按日公开的信息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发布。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信息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局门户网站或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

2.属于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或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找方法。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交通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尽量协助申请人联系相关部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因提供信息而产生的复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