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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时间:2018-11-12 13:38 来源: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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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局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服务我局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法律顾问团由执业专职律师组成,成员3-5人,原则上为奇数,视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业内威望高;

(二)在所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民事)诉讼、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法律顾问团成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市政府采购名录库内,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聘用程序:

(一)部门推荐。按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经征询本人意愿,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

(二)审核提名。法规处会同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审核被推荐人选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相关资料,并统筹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拟定顾问团人选建议名单;

(三)签约聘用。法律顾问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聘用,签订合同,并履行备案等手续。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般为1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局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或备案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局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局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局对外交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以及重要舆情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履职期间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免受外来干预和影响;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及聘用时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负责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局机关的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采取下列程序:

(一)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参与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局机关业务处室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相关业务处室报请主管领导决定后,会同法规处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分别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组织法律顾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经审核后,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处报请局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含三次)末履行约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

(二)本人无继续受聘意愿,或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提出解聘请求的;

(三)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在每届任期内法律顾问出现空缺时,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法规处汇总后报局补聘。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所需经费纳入局财政预算,按聘用合同约定核发报酬。

第十五条 建立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对局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