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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9-05-2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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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交通系统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在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汇编》。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我市交通系统实际情况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和性质,主要分以下四类:

  (1)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

  (2)水上运输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3)人员密集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安全事故和公共群体性事件)

  (4)公路生产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具体标准参照《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汇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地区(包括长春市、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双阳区)。

  1.5工作原则

  1、主要领导亲临现场、亲自组织;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行动;

  3、集中力量,条块结合,区域为主;

  4、快速反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6应急预案体系

  长春市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交通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交通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交通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是市交通局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有关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交通局相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成立长春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委员会,领导全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行动,组织制定整体方案,总体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组成人员见附件1。

  2.2办事机构

  长春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委员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处,负责全市交通系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信息传递和反馈,具体联络、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救援行动。

  主任:王义夫(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处处长)

  联系电话:办公室88973975

  联络员:崔冰(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处科员)

  联系电话:办公室88974910

  2.3工作机构

  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突发事件的类别不同,各负其责,承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4县(市)、区交通局应急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交通局及下属各单位建立专业人才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和建议。

  三、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交通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立即如实的向市交通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交通局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交通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

  3.2.4善后处置

  事发地交通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3.2.5调查与评估

  市交通局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交通局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交通局做出汇报。

  四、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4.1人力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4.2财力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将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财政计划,充分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从工作在一线的员工中有计划的培训一些兼职的医护人员,并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时,群众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4.6交通运输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配备突发公共事件专用车辆,以保证突发公共事件时的运输需要。

  4.7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时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者疏散。

  4.8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随时保证单位应急值班电话和相关应急人员电话的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到处置及时,迅速联动。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定期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印刷品等宣传形式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制定,由交通局综合运输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