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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9-05-2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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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长春市水路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船舶污染,保证我市水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8)《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相应预案的启动

  1.3.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

  (1)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的;

  (5)对国家和本省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Ⅱ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严重)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

  (3)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4)4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5)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

  Ⅲ级水路突发公共事件(较重)

  (1)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

  (3)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4)4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它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

  (5)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

  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一般)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

  (2)危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

  (3)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4)5-6级航道发生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

  (5)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

  1.3.2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相应预案的启动

  (1)Ⅰ、Ⅱ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交通厅启动相应预案,属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同时报省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2)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长春市交通局启动本预案;

  (3)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启动相应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春市辖区水域发生重特大水路交通事故、港口及通航设施等出现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湖(库)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水上交通事故、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长春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领导:我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长春市交通局具体实施,依据本预案组织和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所需的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反应行动,确保取得最佳效果。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春市交通局。

  分级管理: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性质、危害程度与实施救助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市、县(市、区)交通局二级管理的原则。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水库、旅游景区和城市园林水域的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本地、本水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纳入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之中。

  属地为主: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交通部门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报告、联动、响应、处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预案。

  1.5.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并建立全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工作程序。

  1.5.3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应急处置民主科学,发挥指挥中心成员和各相关专家的作用,决策果断,措施行之有效。启动预案后,应急程序各环节体现反应的快速性,保证应急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突发公共事件水域。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含量,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措施准确、运转高效。

  1.6 制定和发布

  《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长春市交通局制定和发布,报市政府和省交通厅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中心设置

  总指挥:市交通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部门:市交通局办公室、综合运输处、计划处、财务处、建设处、法规处、纪检委、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局。

  长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地方海事局。

  2.1.1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全面负责本市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指挥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进行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

  (3)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4)部署和组织各应急小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5)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工作。

  2.1.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全面工作。

  (二)局综合运输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鉴定及现场救援;负责对海事局汇总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经局指挥中心审查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参与水上运输、水上搜救及船舶污染等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指导与救援。

  (三)局计划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的规划、立项。

  (四)局财务处:

  (1)协调做好应急处理使用资金和专项资金的调度工作;

  (2)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五)局建设处:负责港口、航道堵塞及通航桥梁倒塌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修的技术指导。

  (六)局法规处:参与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中涉及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

  (七)局纪检委:参与水路交通公共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八)市地方海事局:

  (1)在发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人员、车辆和船艇维护现场秩序,为事故现场救援船舶提供通行条件;

  (2)会同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得抢险方案和措施,并报告指挥中心;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的实施,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人员和设备参加救援,报请市局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救援;

  (4)负责核对死亡人数,会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5)负责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7)负责水路交通管制、组织水路交通救助与打捞清障;

  (8)负责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统一汇总并报告局办公室。

  (九)市公路管理处:

  (1)负责通航桥梁倒塌的应急抢修和处置;

  (2)具体负责通往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保障载运抢险物资、设备的车辆安全通行。

  (十)市运输管理处:

  (1)协助解决重要物资陆上运输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车辆的组织、调度和运输协调有序;

  (2)及时收集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执行情况、应急储备运力状况等信息;

  (3)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所需客、货运输车辆的准备、调度。

  (十一)各县(市)、区交通局:

  (1)按照长春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本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 协调工作;

  (2)组织本辖区水路交通突发重特大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事故有关善后工作;

  (3)准确、及时向长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2.1.3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地方海事局)职责:

  (1)迅速了解、搜集和汇总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

  (2)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队伍进行培训,组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演练;

  (4)组织交流和推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鼓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2.1.4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处置小组

  (一)信息收集评估组

  成员单位:局综合运输处、市地方海事局、各县(市)、区交通局。主要职责:

  (1)调查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损失情况,事态的发展情况,救助处置措施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2)相关动态信息和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指挥中心;

  (3)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汇总,按规定程序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二)现场救助协调组

  成员单位:海事、运管、公路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迅速调派人员和救助设备赶赴现场,组织对遇险人员和财产的抢救。

  (三)水路交通管制组

  成员单位:事发地海事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反应需要,对水路交通实施管制,控制船舶进、出港口。

  (四)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控制组

  成员单位:事发地海事部门。主要职责:

  防止船舶对水体污染进一步扩大,依据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清除对水域造成的污染。

  (五)事故调查组

  成员单位:市地方海事局、局综合运输处。主要职责:

  (1)海事部门负责水路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编写事故报告;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查明事件产生原因,提出解决建议。

  (六)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重特大事件发生地所在交通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现场救助人员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或滞留船员的安置工作。

  3 信息处置

  3.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有:

  (1)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2)报告时间;

  (3)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间;

  (4)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点;

  (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简要情况,人员、船舶损失情况;

  (6)事发水域通航状况,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7)目前所采取的措施。

  3.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途径:

  (1)0431—88989293,0431—88989192(市地方海事局)

  (2)110:报警联动电话;

  (3)巡航中发现或船员直接报告。

  3.3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1)第一时间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单位,应当在5分钟内上报至县(市、区)指挥中心办公室;

  (2)各县(市、区)办公室在10分钟内应当逐级上报至市交通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3.4构建集中管理的信息通通讯平台或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4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4.1水路交通事故——人员重大伤亡事件: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及时疏导水路交通,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损失。

  (1)现场救助组抢险人员,应迅速开展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海事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2)事故现场海事人员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综合考虑风向、风力、水流、流速等,考虑扩大搜索范围;

  (3)实施水路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

  4.2水路交通事故——船舶火灾爆炸突发公共事件:

  当发生船舶火灾、爆炸突发公共事件后,水路交通管制组迅速做好水路交通管制,禁止任何船舶进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水路交通管制组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水路交通管制,对其它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

  (2)海事部门在弄清火情性质、部位和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用有针对性地扑救方法组织灭火,直至消防部门到来;

  (3)现场海事人员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将周围人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或采取降温等措施后,现场救助组应尽可能将船舶远离城镇等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3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

  (1)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件时,水路交通管制组应迅速实施临时水路交通管制,疏散其它船舶;

  (2)海事部门应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其它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水域;

  (3)海事部门应对污染源进行采样,会同环保部门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4)进入现场人员都要佩戴针对性的防护用具。

  4.4湖(库)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立即启动《长春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2)当有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的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时,要加强对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对在港船舶的安全应采取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

  (3)在灾情过程中,要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航道以及滞留船舶所带来的影响;

  (4)当大范围船舶由于灾情原因而长时间留港时,应急指挥中心要考虑到受灾区域的治安、医疗、疫情的防范准备,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质的供给。

  4.5干线航道堵塞事件

  在主干线航道发生船舶大面积堵航时,海事部门应首先通过现场力量,加强对过往船舶控制,安全有序地对船舶进行疏导;航道部门应配合海事对船舶的调度和管理工作;属地交通局应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得职责,做好治安、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4.6航道设施瘫痪、严重受损事件

  (1)现场抢救人员应通过一切有效途径,及时抢救遇险人员,并迅速报警求援;

  (2)航道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抢修力量,对损毁设施进行清理或对受损设施进行紧急修复,尽快修复航道设施通航技术状态;

  (3)海事部门控制周边船舶流向及流量,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并实施水路交通管制,进行船舶分流。

  4.7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重大公共事件

  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施工负责人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作业人员进入紧急状态,施工船舶按照各自岗位分工检查主锚绳、边缆的程度,如无法进行施工应停止生产,保证船舶设施安全;

  (2)在灾害过程中密切关注水位变化情况,缩短水位观测间隔时间,做好记录,并及时将灾害动向情况及可能对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逐级上报;

  (3)在确切了解灾害时间较长时,原埋设主锚绳、边缆不能保证船舶安全航行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固或重新布设主锚和边缆,以保证船舶安全;

  (4)汛期施工,要认真做好汛情信息收集。如汛期较长,水位升幅超过工程船舶施工能力时,应及时进入渡汛基地,做好船舶封舱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船舶安全检查,安排好停产人员生活、搞好治安等方面工作。特殊情况下,报请所在地政府做好相应基本生活用品的供给;

  (5)如遇枯水或洪水,工程船舶遇险、倾覆或触礁时,应采取如下措施:船舶触礁时,应立即抢滩,同时视事故情况,及时采取堵漏等措施,并报所在地海事部门处理。船舶倾覆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自救,采用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同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控制事态的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4.8港口突发重大公共事件

  (1)根据突发事故类型,港口使用部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的应急预案,当事故类型无法判断时,做危害最大化设定;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关闭港口,禁止其它船舶进入港区,海事部门配合好港区船舶的疏导工作;

  (3)海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设立警戒水域,并组织控制好过往船舶的调度工作。

  5 安全防护

  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批准;

  (2)应急抢救人员在进入应急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遇不明有毒、有害物质,需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

  (3)在接近有潜在危害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

  (4)各应急小组应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5.2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人员安全的防护

  对可能受到危险的人员,由启动相应预案的交通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撤离、安置。

  6 应急解除与善后处置

  6.1救援后果评估

  依据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应急指挥中心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

  参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由启动预案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市交通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6.2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1)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

  (2)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测试、评估、验收合格和试通航(运行)成功;

  (3)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妥善安置。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急响应不得解除。解除命令必须按照本预案1.5.2相应预案启动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3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 后期处理

  7.1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向市交通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7.2总结

  参与应急处置和救助的成员单位,应分别提供救援总结,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汇总。应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汇总材料和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 应急保障体系

  8.1预防、预控

  8.1.1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8.1.2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气象台、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发布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地质、水文等预警信息,并根据上述采集的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8.1.3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核实后,除对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最新情况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外,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初始评估和分析,不失时机地采取应急反映措施,并根据信息的变化,掌握以下处置原则: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规模,初步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判断是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遇险人员的威胁程度、对航道通航的影响、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等以及其他是否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对事发水域当前的气象、水文、水域特点等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最佳的救助和处置方案。

  8.2应急培训演练

  (1)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及常规性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安全、运管、公路等部门为辅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2)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人员遇险、航道堵航、通航设施故障、船舶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并对在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改进,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3经费保障

  (1)我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市交通局财务处审定保障;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修订等;

  (3)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市交通局财务处报市财政局预备费支出。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市交通局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按照本预案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在执行过程中立功的或出色完成其它任务的,由市交通局应急指挥中心予以奖励。

  9.2.2责任追究

  没有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义务的,或有不执行、相互推诿、拖延等情况发生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9.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5附表

  附表一: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

  附表一

  长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

  一、长春市区内(含双阳区)

  1、南湖

  总指挥:徐金明

  副总指挥:陈实践

  救助员:陈志忠、常树文、孙贺军、孙玉成、何祥斗、李群、杨光、田刚、单聚德、逯连忠、杨世伟、李伟华、刘中伟、陈有立、刘玉江、葛海龙

  应急船舶:湖光02号、救生快艇1艘、电瓶船若干

  2、新立城水库

  总指挥:高洪涛

  救助员:张立民、刘和

  应急船舶:鸿宇号、救生快艇2艘

  3、净月潭

  总指挥:韩彦

  救助员:陈洪生、刘鹏志、李金彬、郝永新、孟长生、张富、王殿勇、赵连芳、曾凡英、付立东、王云春、芦立军

  应急船舶:吉海巡20、乘风号、麒龙号、长龙2号、长龙3号、吉长春游1019、吉长春游1020

  4、双阳湖

  总指挥:李晓新

  救助员:王国富、蒋德志、张柏青

  应急船舶:湖光06号、双阳湖1号、双阳湖2号、双阳湖3号、吉长春游1003、吉长春游1004、吉长春游1029、吉长春游1040、吉长春游1042、吉长春游1039

  5、儿童公园

  总指挥:曲鸿星

  救助员:曲鸿星

  应急船舶:脚踏船若干

  6、石头口门水库

  总指挥:贾丽敏

  救助员:张运凯、张成满、许江、徐昌岐

  应急船舶:长石游01、吉长春游1043、吉长春游1044、吉长春游1045、吉长春游1046

  二、松花江水域

  1、九台段

  总指挥:朱磊

  救助员:赵双(松江渡口)、王志忠(三家子渡口)、赵纯兰(三家子渡口)、奚宏伟(宏伟渡口)、陈俭(波尔哈通渡口)、许成江(霍家渡口)、崔金祥(马场渡口)、刘景忠(黎明渡口)、谢洪福(黎明渡口)、于宝明(套子里渡口)

  应急船舶:吉长春渡8020、吉长春渡8021、吉长春渡8022、吉长春渡8004、吉长春渡8027、吉长春渡8033、通安号、吉长春渡8030、吉长春渡8031、吉长春渡8005、吉长春渡8015、吉长春渡8002

  2、德惠段

  总指挥:宋会臣

  救助员:高旺和(大岗渡口)、于德才(学安渡口)、许立明(马家店渡口)、王彦(张家坨子渡口)、刘凤奎(老牛道渡口)、宋健海(许家店渡口)及半拉山子砂场、花园砂场所有持证船员

  应急船舶:德惠市所有在籍注册船舶

  3、榆树段

  总指挥:郭柏平

  救助员:冯玉龙(沿江村渡口)、龚继龙(十八盘渡口)、孙立华(老牛道渡口)及大坡砂场、冯东伟(五棵树)旅游船舶、砂场所有持证船员

  应急船舶:榆树市所有在籍注册船舶

  4、农安段

  总指挥:刘向阳

  救助员:王宝生(红石渡口)、姜国良(后杨家渡口)、刘占才(下窑渡口)、张光旭(边关叉渡口)、王明忠(大豪角子渡口)、姜树丰(尹家店渡口)、程辉(镇江口渡口)

  应急船舶:吉长春渡6009、吉长春渡6010、吉长春渡6008、吉长春渡6013、吉长春渡6005、吉长春渡6002、吉长春渡6003、吉长春渡6004、吉长春渡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