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地区乡道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乡道建设资金,保证长春地区乡道建设资金能够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非国债乡道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为乡道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乡道建设办公室为乡道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为乡道建设单位。
第五条 各县(市)区乡道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县(市)区乡道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非国债乡道建设资金专户,对乡道建设资金进行专户、专项、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乡道工程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乡道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县(市)区交通局报送工程计量单、资金使用情况和成本核算汇总报表,同时由乡道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交通局提供民工民车等非现金自筹资金折算情况和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并由监理单位签字。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按照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年初下达的计划,协助乡道建设办公室进行招投标组织工作,配合长春市交通局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不能以包代管、以拨代决。
第九条 招投标合同中标总金额中必须标注省(市)补贴资金承担金额和地方配套资金承担金额。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各项工程计量单,建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等报表汇总上报给长春市交通局财务审计处。
第十一条 长春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工程进度、项目计划等情况向各县(市)区交通局拨付省(市)补贴乡道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根据各乡镇政府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其拨款。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乡道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出纳员要及时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按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超出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存、不准套取现金、不准超限额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不得任意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或多头开户,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允许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丢失支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出纳员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并说明原因及时清理,妥善保管好银行对账单。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交通局计划处、财务处、乡道处负责非国债乡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概预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计划处、财务处、乡道处要按各自的职责对非国债乡道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调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杜绝各种质量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非国债乡道建设项目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拖延工期,未完成当年计划,留下资金缺口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乡道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的,除返还违纪资金外,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缓或停止乡道建设补贴资金拨款的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的,予以暂缓或停止拨付乡道建设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交通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会计核算实例:会计科目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立。
1、收到上级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2、拨付工程款或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各乡镇或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3、收到上级代购材料单据时(由工程部门提供各乡镇收料凭证)借记:预付工程款-各乡镇,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4、购买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品名,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5、调拨材料时按领料单借记:预付工程款-各乡镇,贷记库存材料-品名;
6、支付监理费、设计费等借记:待摊投资-明细,贷记:银行存款或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7、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待摊投资-明细;
8、上级分配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明细,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9、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计划资金来源,借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贷记:基建拨款-明细;如存在超拨或欠拨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中反映;
10、根据计量支付单或工程结算书并承包商出据的发票,借记建安工程投资-明细,贷记:预付工程款-明细(原借款)、银行存款(差额)或应付工程款-明细。
11将发生的待摊投资科目年底按建安投资额、按项目分配借记:建安工程投资-明细,贷记:待摊投资-明细。
12、按计划安排属当年完工工程对照竣工验收书,借记:交付使用资产-付明细,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
13、办理移交手续时借记:基建拨款-明细,贷记:交付使用资产-付明细;
14、当年未完工程暂不结账,待工程完工后冲转,其余同上。
15、地方配套资金中提供的民工、民车、土场配备、政策化解、税费减免等非货币化资源的投入,交通建设单位应有详实的明细资料,各乡镇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并有驻地监理人员签证,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工程完工后,应附确认的明细表折算成货币金额,并附财务说明书。在折算后借:建安工程投资-明细,贷:其他拨款-明细;同时借: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贷:建安工程投资-明细;借:其他拨款-明细,贷:交付使用资产-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