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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元车费索要300元 涉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吊销从业资格

时间:2019-11-12 15: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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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反映11314时许,一名女士从长春站南广场附近乘坐一辆出租汽车前往国信南山酒店。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收到驾驶员提供的259元发票,驾驶员以出城需加收返程空驶费为由,最终收取乘客300元车费。

接到投诉举报案件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安排专人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在监管平台调取了乘客持有发票显示车号的营运数据、行驶轨迹等,与乘客投诉的实际行驶轨迹不符。执法人员初步判定,驾驶员很有可能使用打票机向乘客提供自打发票。经再次联系投诉乘客,其表示已记不清上车具体位置和所乘坐车辆车牌号,只记得下车位置在长清公路旁,且附近无视频监控。依据现有证据,给执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执法人员根据日常执法检查中,登记的经常往返于火车站和市内之间营运车辆台账,经过两天时间对100余台车辆进行逐车排查和轨迹对比,最终锁定吉AZ4300号出租汽车具有重大嫌疑。

116日中午,执法人员将正在长春光华学院附近营运的吉AZ4300号出租汽车查扣,并将驾驶员朱某带回接受调查。经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车内发现藏有电子打票机一台。在证据面前,驾驶员朱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经过进一步询问、调查得知,驾驶员朱某在乘客上车时就未使用计价器,主观上就有不按计价器收费或高价收费的嫌疑,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朱某通过微信向乘客收取300元车费。当乘客表示车费有点贵时,驾驶员朱某以出城需加收返程空驶费为由,在车辆后备箱取出打票机打印259元、130公里非本车牌照号的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清楚后,执法人员当即联系乘客,责令驾驶员朱某将高额收取的300元车费全部返还。

驾驶员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三款: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鉴于从长春站南广场到国信南山酒店路程约42公里,乘坐出租汽车费用约85元。驾驶员朱某收费300元车费,并利用打票机打印其他车辆发票,严重扰乱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拟对驾驶员朱某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部门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出行时应及时索要发票,遇不合理收费等侵犯乘客合法权益行为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431-87691234进行投诉举报。下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检查抽查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的日常运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培训教育,督促驾驶员遵章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树立我市出租汽车流动窗口良好形象。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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