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于宏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201002200125270号),于宏(身份证号:220323xxxxxxxx1247)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已不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运营条件。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撤销于宏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8日
初审:傅宜钺
复审:吴青竹
终审:马志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