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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补贴资金申报的公告

时间:2024-10-08 14:03 来源: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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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吉交联发〔2024〕24号)要求,为加快淘汰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货车,现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长春市籍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长春市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吉林省籍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吉林省籍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长春市籍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本方案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营运类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提前报废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和实际报废时间为准。

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补贴标准

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标准具体参见《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附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要提供银行账号,并需在所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并需在所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上签名并按手印。预留的银行账号所有人应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四、申报要求

补贴申请人当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1月15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理地址及电话

(一)业务办理地址及电话:

办理地址:绿园区景阳大路1599号,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0431-77701126。

(二)业务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六、有关说明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吉交联发〔2024〕24号)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       

   



初审:田沛奇

复审:李保铨

终审:杜大海

附件: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doc
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打印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