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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3-02-03 10:51 来源: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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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行政机关: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受托单位: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按照《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事宜的批复》(长委编[2020]26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运输和工程质量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事项

  将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相关职权,委托给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由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查处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跨县(市)区行政执法案件、负责长春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委托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事宜的批复》(长委编[2020]26号)。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委托执法范围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执法文书使用委托方公章,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执法;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