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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2-07-07 17: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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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交通企业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诉人)凡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公共交通企业未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公开相关信息的,可以根据本制度向市、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以及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市、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申诉人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办理、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申诉受理渠道:申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申诉。市、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专栏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五、申诉人向市、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企业的名称及其违反《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需求、理由和反馈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二)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对受理的申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反馈申诉人及被申诉企业。

  (四)被申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诉调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被申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制度由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