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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1-12-08 14: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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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企业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对两类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梳理核查:一是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二是超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现依法对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下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名单附后)。被注销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组织名下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同时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至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8日

(咨询电话:0431-81109112)

附件:

附件一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名单.xls
附件二 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