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现向社会公示截至2021年11月18日,我市已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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