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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14 0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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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部令2019年第15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审批办〔2019〕16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证件印制和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道路旅客运输证件印制发放衔接工作

  原由省级印制发放的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文书及证件,现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令),自行负责印制发放。

  二、做好过渡期道路运输证件核销工作

  已发放给客运企业使用的套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印章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标志牌(铝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登记销毁,向社会公告作废,并同时换发新的许可证件和文书(加盖本单位印章),新文书和证件的届满日期应与原许可一致,毗邻县的由线路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2020年12月1日起,原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发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文书和证件自动作废,涉及国际道路运输的按《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三、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制作道路运输证件时,要严格按照制作规范和制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确保证件印制质量和制式统一。同时,要做好道路运输证件制作发放的衔接过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我省道路运输证件印制发放工作的安全性、严谨性和高效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