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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26 16: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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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委《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18]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负责,综合监管。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工作,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综合治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本行业装备物资,为运营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职责;

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并参与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工作;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各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制订、修订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和执行作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覆盖安全运行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的标准规范体系,优先制订发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关键岗位和安全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标准规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市建委负责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规范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五)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严格遵守轨道交通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的原则。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紧密配合,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合理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市建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交通接驳等征求相关部门和城区、开发区的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需求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六)做好相关环节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申报审批时以书面形式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

()做好建设运营交接管理

运营单位要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开展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测试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处理。运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接管时签订运营接管协议,协议要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做好运营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九)加强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十)夯实运营安全基础

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运营安全要求,指导运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制定完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模,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人员执法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和综合协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落实反恐防暴和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各项安保标准体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力量,做到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实施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制度;要积极推动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产品定型,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安全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运营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和退出机制。

五、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十二)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运营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运营单位应当鼓励志愿者、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共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

 (十三)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要积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应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督促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制定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具体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协同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运营单位要提高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可能引起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赛事、集会等活动除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外,还应书面通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

七、建立健全保障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市财政局要加大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同时将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督促指导运营单位投入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资金到位。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沿线土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基础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