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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投放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公示

时间:2014-12-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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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长春市被列为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按照国家对第二批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有关要求,我市应在2013-2015年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5000台,范围包括:政府用车、公共交通用车(公交汽车、出租汽车)、物流运输车、市容环卫车、邮政运输车、执法用车等。

另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专题会议纪要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推广工作的部署,全市计划截止2014年底前完成投放新能源出租汽车230辆;2015年底前完成投放170辆。按照上述布置,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新能源出租汽车公司必备的准入条件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公示期: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22日

联系人:王 鹤   电 话:18943698223

邮 箱:ccygc2008@163.com

 

 

                        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