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货运输企业、危货运输从业人员: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要求,每两年要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从服务和方便广大从业人员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为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规定的内容进行。内容包括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相关法规与最新标准、危险货物与应急处置、危险源与防御性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与押运人员职责、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与装卸人员职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紧急情况与安全措施等知识。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
四、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法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和运输企业下发通知公布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周期和学时,合理、有序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凭企业出具的培训证明到交通政务大厅办理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登记和诚信签注。
五、具体要求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指导,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本通知自下发自日起施行,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2015年1月1日起,交通部门对两年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不予换发、补发从业资格证,不予办理诚信签注。
如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教育考核细则,按新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