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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7-2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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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公     告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的通知

长交联〔2014〕8号

 

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各县(市)环保局、双阳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促进氮氧化物减排,努力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建设幸福长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机动车维修治理企业进行复合性审查,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为机动车尾气超标车主提供维修、治理服务平台。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发展、合理布局。

   三、凡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须到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车辆所有人凭尾气治理出厂凭证,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尾气污染复检,复检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治理维修企业监督检查。对维修、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治理维修资格。

五、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和合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I/M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I/M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附件:《长春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申办机动车尾气治理资质提交材料及复核性审查程序

 

申请办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业务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用于审查、复印件存档)

1、提交申请书

2、提交认定产品企业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认定产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开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提交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尾气治理资质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长春市交通运输与长春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复核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企业名单。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