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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表

时间:2012-06-2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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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1 许可事项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2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3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集中审批、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4 原前置条件 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 对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进行量化或
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前置条件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取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3、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
4、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搬迁的赔补偿协议。
1、第一条“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第三条“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满足什么要求;
3、第四条“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搬迁的赔补偿协议”。
1、取消第一条;
2、第三条: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是要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的要通过专家论证;
3、第四条:申请人要根据国家、省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申请人要同意在公路拓宽或改造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1、已取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要通过专家论证;
3、根据国家、省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4、申请人同意公路拓宽或改造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 原申请材料 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 对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
1、第一条“申请人资格证明” 明确军队作为申请人是要提供军队代号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军队提供代号;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6 原办理程序 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 对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办理程序 
1、窗口接收申请;
2、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
3、审查申请材料;
4、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
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进行核查;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6、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1、申请时报送材料;
2、审查申请材料内容;
3、精简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时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实地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程序精简压缩为5个步骤。
1、申请(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查材料、实地核查、专家论证;
4、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需要实地核查、专家论证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
5、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7 行政许可时限 需要规范行政许可时限 对需要规范的行政许可时限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行政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量化 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现场情况复杂,须通过专家论证的7个工作日。 5-7个工作日
8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
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有权说明理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 行政受理地点、时间
、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 :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13:00-17:00
受理电话:0431-88617781
监督机构: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0431-88933927    0431-88911326
公示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1 许可事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2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3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集中审批、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4 原前置条件 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 对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前置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满足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第一条:“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满足什么要求
1、取消第一条;
2、非公路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的须经过专家论证。

1、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2、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3、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4、根据国家、省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和补偿协议。
5 原申请材料 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 对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1、第一条:申请人资格证明进行细化;
2、第三条:“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3、第八条: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1、明确军队作为申请人是要提供军队代号;
2、取消第三条;
3、省级以上公路设置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证明。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军队提供代号;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在省级以上公路设置广告设施的,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6 原办理程序 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 对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办理程序 
1、窗口接收申请;
2、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
3、审查申请材料;
4、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
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进行核查;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6、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1、申请时报送材料;
2、审查申请材料内容;
3、精简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时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实地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程序精简压缩为5个步骤。
1、申请(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查材料、实地核查、专家论证;
4、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需要实地核查、专家论证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
5、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7 行政许可时限 需要规范行政许可时限 对需要规范的行政许可时限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规范后的行政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8 申请人在办理
行政许可过程
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有权说明理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 行政受理地点、
时间、监督机
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 :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13:00-17:00
受理电话:0431-88617781
监督机构: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0431-88933927    0431-88911326
公示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