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
1 | 许可事项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 ||
2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 ||
3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集中审批、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
4 | 原前置条件 | 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 | 对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进行量化或 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前置条件 |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取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3、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 4、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搬迁的赔补偿协议。 |
1、第一条“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第三条“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满足什么要求; 3、第四条“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搬迁的赔补偿协议”。 |
1、取消第一条; 2、第三条: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是要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的要通过专家论证; 3、第四条:申请人要根据国家、省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申请人要同意在公路拓宽或改造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
1、已取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要通过专家论证; 3、根据国家、省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4、申请人同意公路拓宽或改造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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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申请材料 | 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 | 对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申请材料 |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 |
1、第一条“申请人资格证明” | 明确军队作为申请人是要提供军队代号 |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军队提供代号;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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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办理程序 | 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 | 对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办理程序 |
1、窗口接收申请; 2、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 3、审查申请材料; 4、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 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进行核查;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6、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1、申请时报送材料; 2、审查申请材料内容; 3、精简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时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实地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程序精简压缩为5个步骤。 |
1、申请(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查材料、实地核查、专家论证; 4、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需要实地核查、专家论证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 5、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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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时限 | 需要规范行政许可时限 | 对需要规范的行政许可时限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行政许可时限 |
7个工作日 | 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量化 | 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现场情况复杂,须通过专家论证的7个工作日。 | 5-7个工作日 | |
8 |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 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有权说明理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9 | 行政受理地点、时间 、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 :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13:00-17:00 受理电话:0431-88617781 监督机构: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0431-88933927 0431-88911326 公示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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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可事项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
2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
3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集中审批、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
4 | 原前置条件 | 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 | 对需要规范的前置条件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前置条件 |
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满足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1、第一条:“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不危及公路安全,满足什么要求 |
1、取消第一条; 2、非公路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的须经过专家论证。 |
1、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2、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3、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4、根据国家、省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和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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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申请材料 | 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 | 对需要规范的申请材料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申请材料 |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
1、第一条:申请人资格证明进行细化; 2、第三条:“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3、第八条: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
1、明确军队作为申请人是要提供军队代号; 2、取消第三条; 3、省级以上公路设置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证明。 |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军队提供代号;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公路管理和补偿协议;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在省级以上公路设置广告设施的,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省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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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办理程序 | 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 | 对需要规范的办理程序进行量化 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办理程序 |
1、窗口接收申请; 2、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 3、审查申请材料; 4、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 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进行核查;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 6、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1、申请时报送材料; 2、审查申请材料内容; 3、精简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时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实地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程序精简压缩为5个步骤。 |
1、申请(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审查材料、实地核查、专家论证; 4、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需要实地核查、专家论证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 5、窗口发放行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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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时限 | 需要规范行政许可时限 | 对需要规范的行政许可时限进行量 化或明确定性、定义 |
规范后的行政许可时限 |
7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8 | 申请人在办理 行政许可过程 中的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有权说明理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9 | 行政受理地点、 时间、监督机 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 :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13:00-17:00 受理电话:0431-88617781 监督机构: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0431-88933927 0431-88911326 公示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