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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起出租车驾驶员将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时间:2012-05-14 14: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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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部门规章:2012年4月1日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规定》主要设定了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四项基本制度。

  考试  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区域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 

  注册  从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继续教育    完成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服务规范  《规定》明确违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针对从业者个人、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定》分别明确了违规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