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站客运班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8-08 10:45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客运企业(客运站):

    现将《长春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站客运班车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站客运班车管理的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长春市交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站客运班车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客运班车的正常发车秩序,保证客运经营者和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树立道路客运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进站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业户)不得擅自停班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地方政府因公征用或企事业单位因公包车客运的,客运经营者需持用车单位有效证明,提前24小时到客运站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客运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顶班车辆,经客运站同意后,到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包车客运手续。

二、各级客运站不得擅自同意或调拨正班客运车辆到经济热线加班,确因旅客运输需要摘线加班时,需征得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加班车手续。

三、进站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班。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24小时持有效证明以书面形式告知客运站,并按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顶班车辆。客运经营者无力提供顶班车辆的,客运站可调度其它符合客运条件的车辆顶班,并经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临时顶班运行证,如发生顶班,费用由停班客运经营者承担。

(一)因交通肇事不能发班的,客运经营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有效证明;

(二)因车辆维修不能发班的,客运经营者需提供汽车维修单位的有效证明;

(三)因驾驶人员患病不能发班的,客运经营者需提供就诊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四)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如路毁、桥塌、洪水、恶劣天气等)不能发班的,客运经营者需提供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

对因故停班的班线,客运站必须及时报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客运站签定的《班车进站运行协议书》规定的时间进站等待发车,不得无故误班。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客运站有权调度其它车辆顶班,并经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临时顶班运行证。发生的顶班费用,由误班客运经营者承担。

当班客运班车超过正点发车一个小时以内到客运站签到的,视为误班;超过一个小时以上的,视为停班。停班车辆的客运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误班费用外,还要按照《班车进站运行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客运经营者以不正当理由和欺骗手段获取停班的,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站客运经营者违反进站客运班车管理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授权范围进行行政处罚,不得擅自免除行政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八、客运经营者违反《班车进站运行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由客运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客运站对违反本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做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必须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严禁对非客运经营者的承包、分包车主或挂靠经营的车主直接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客运站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客运站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市交通系统内予以通报。

十一、客运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报的,可向长春市交通局、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本规定由长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