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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08-08 10: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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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农村公路交通条件,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非专业养护)以下的行政等级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协调发展、分级管理、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乡(镇)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所辖区域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积极而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指导方针,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规划既要有发展目标,又要有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保证措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报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依据各县(市)、区政府批准的规划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要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编制。和地方各项政策。年度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全市年度计划。列入全市年度计划的项目未经市交通局批准,不得自行增减。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自修、自养、自管的方针,执行部颁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公路等级最低应达到四级。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公里以上的公路和桥梁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设计。4公里以下的公路和涵洞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公路管理部门设计。设计和预算必须经市交通局批复,方可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实施的依据。重大变更设计必须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交通局批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公开招标有困难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市交通局审批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到市交通局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方可参加投标。招标要符合《招标法》的规定,按市局修改的招标范本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开工。未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市交通局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四条 列入市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申请质量监督,并聘请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质量监督站承担,工程监理由市交通局统一安排,监理费用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4公里以上的公路和桥梁建设项目必须有驻地监理。4公里以下的公路和涵洞建设项目,市里设巡回监理组。监理工作由市交通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并由建设项目所在行政村选出35名村民代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义务监督。

第十五条 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试验规程,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并按规定频率做好标准试验、常规试验和自检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将内业资料装订整齐,与申请质量鉴定报告同时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统一组织鉴定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自开工之日起,按旬进度报表,每旬逢3日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将进度报表报市交通局,进度报表做为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水泥由市交通局统一供应。村通水泥路试点的建设项目,水泥、砂、石由市交通局根据项目进度报表和各种材料计划用量统一供应。砂、石材料由各县(市)、区自行选定供货范围,由市交通局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供应。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高度重视现有公路的养护工作,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将养护工作一并列入计划,养护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自筹和农拖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实施,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养护指标,进行业务指导和年末路况评定。养护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要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和冬季除雪防滑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农拖费征收、上缴和使用政策, 要统一标准,专户存储,严格支出。市交通局在市财政开设专户,专项存储、合理下拨和使用各县(市)、区上缴的农拖费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农拖费不得小于8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拖费,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特别是国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串。国债资金和省、市补贴资金要按照工程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率进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设置专(兼)职路政员巡视农村公路,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对损坏、占用农村公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个别路段可设限载标志,但不得擅自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路产管理,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产进行普查、归档。新建项目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农拖费征收、路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技术员、路政员、统计员和财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城区可酌情兼职。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国债建设农村公路和村村通油路试点的县(市)、区,均应成立以主管县(市)、区长为组长,交通局长、乡镇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作为该辖区的项目法人,对所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及管理工作包保责任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对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计划的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每年评比一次,并通报评比结果,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一项不合格工程的县(市)、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扣除当年补贴资金,已列入试点的乡镇同时取消次年试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