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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5-27 13: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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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培训。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经长春市交通局考试合格,由长春市交通局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前,应当依照交通部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防护和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由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种类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单位)提出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培训单位要对拟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培训网络上传到市交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准,并办理有关培训手续。

第六条  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按不同的教学内容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第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以IC卡刷卡方式记录参加培训学时,考试采取无纸化考试方式,使用交通部指定的电子题库,每次随机抽取,考试地点由长春市交通局设定。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从业人员报名数量,不定期组织考试,原则上满30人进行一次考试。考试由市交通局组织并监考。

第九条  经培训合格者,7日内到市交通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或由培训单位代为办理。

第十条  经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长春市交通局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