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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1-03-07 1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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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管理制度。我市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二、备案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021年4月1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备案。

  三、备案地址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大厅(长春市二道区浦东路1821号)。

  四、备案所需提供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分时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7日

附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