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5年6月26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5年8月13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是2007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相继施行,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场站建设与管理、经营管理、营运服务与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与上位法和国家对于城市公共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同时也不适应当前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过程和主要依据
2024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2024年6月7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第二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后通过,报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5年8月13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并借鉴了哈尔滨、杭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明确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保障措施,同时规定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关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保障措施
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条例明确在城市规划、财税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路权分配、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支持公交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应用
鼓励发展智慧公交,支持“车路云一体化”在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条例鼓励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发展智慧公交。
(四)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管理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规定条件。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调度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每年组织体检。
(五)关于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线路管理
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是近几年全省推广的新兴业态,行业管理没有法律支撑,特别是安全监管无据可依。条例明确改造线路的运营服务及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客运班线的管理规定执行,防止出现安全管理漏洞。
初审:田 菲
复审: 张新宇
终审: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