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3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条例》,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199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先后进行了修订。2022年,《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同时,近年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过程和主要依据
202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202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后通过,报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并借鉴了成都、杭州、青岛、合肥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此次修订,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此,将草案名称修改为“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二)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增加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许可、运营服务、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的规定
目前,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都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规定为不超过65周岁。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关于运营服务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在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等规定;明确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拒载、绕道、甩客等行为;明确乘客应当文明乘车,违反规定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的情形。
(五)关于规范对第三方聚合平台的管理
条例增加了对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第三方聚合平台的管理规定,同时,对第三方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设定了法律责任。
(六)关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完善以经营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每年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明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指标或者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相关文件:《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初审:田 菲
复审:张新宇
终审: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