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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20 09:06 来源: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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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吉林省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提升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吉交规〔2023〕4号,以下简称《规范》),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运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力度,加快构建“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发展新格局,公交化改造的数量和速度走在全国前列。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出台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和管理的上位法规,公交化改造后的车辆运营服务和管理急需进一步规范,制定《规范》对于推动我省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安全、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 第 5 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2021〕23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0〕53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运〔2021〕2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公交客运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交联发〔2021〕24号);《吉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管理规定》(吉交运〔2021〕187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省交通运输厅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启动《规范》起草工作,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和要求,先后通过厅网站公示和函询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2月8日,邀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学会、吉林大学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4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于4月7日经第六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共明确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一是运输组织方面。明确了公交化改造的许可条件、票价形成机制、运营方式等要求。二是车辆管理方面。明确公交化改造车辆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智能视频监控设备。三是标识管理方面。明确公交化改造车辆应在相应位置张贴线路标识、编码等,在车厢显著位置张贴本车辆车牌号、线路运行图、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票价收费标准等信息。四是站点设置方面。明确公交化改造线路经营者可自主选择是否进入客运站发车,不在客运站发车的,应选择具备安全发车条件的公交枢纽站或首末站发车。可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改造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五是运营服务方面。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公交化改造线路经营企业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明确线路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责任。六是运营安全方面。明确公交化改造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确保运营安全。七是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公交化改造线路实行联合监管,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联合监管和信息通报机制,维护客运市场运营秩序。

  相关文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