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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6-02 0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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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日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提高社会知晓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关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修复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2019年5月,省政数局印发了《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落实信用修复要求,推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整合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厅黑名单与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责任分工、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二、起草过程

  2020年9月,厅研究室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有关要求,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16日,征求了省政数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相关从业企业、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在省厅官网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12月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2021年3月30日,再次征求了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2021年4月23日,征求了厅法律顾问和厅领导的意见。2021年5月24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1年5月25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2021年5月27日经我厅2021年第8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正式印发。2021年5月31日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予以公布。

  三、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信用〔2019〕23号)、《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津交发〔2020〕71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赣交法规字〔2019〕9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新交规〔2019〕9号)。

  四、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五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数据资料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涵盖了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的全过程。在总则章节,明确了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等;在信用修复条件章节,规定了符合信用修复的六条基本条件及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的五种情形;在信用修复程序章节,分别明确了对行政处罚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满半年的失信主体的修复程序;在数据资料管理章节,明确了专人管理信用修复档案及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等内容;在责任监督章节,规定了对申请人因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和信用修复机构违规认定信用修复两种情形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确定为指导我厅内部信用修复工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方面,按照职责分工,省政数局负责统筹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地政数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信用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分为省、市、县三级,信用修复遵循“谁认定、谁受理,谁修复、谁报送”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目前,市、县两级已按照本地政数部门要求开展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二是在黑名单信用修复方面。目前,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的信用修复主要为“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黑名单”的修复,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主体,市县两级无权进行修复,故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由我厅负责。综上原因,《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确定为指导我厅内部信用修复工作。

  (二)关于修复时限。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和黑名单信用修复时限分别为22(包括申请材料齐备性检查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核对及认定15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公示5个工作日)个和35(包括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确认5个工作日,认定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对部省要求的信用修复时限进行了压缩。《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行政处罚和黑名单信用修复时限统一为15个工作日(行政处罚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核对5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认定5个工作日;黑名单申请材料符合性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信用整改核查5个工作日、认定5个工作日)。如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信用修复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