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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G115路公交公司以内部规定拒绝当事人现场查看监控,请求监管督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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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26日17时许,乘坐G115路公交车(车牌号:吉A·05917D)时,因驾驶员急刹车,车上一名男子撞向我,导致我手机被撞落摔坏。 为核实事发经过,我已向会展派出所报警。2026年5月27日起,我本人及会展派出所民警多次向G115路公交车公司提出申请,希望现场查看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以确认手机损坏的原因。我及警方均明确表示:仅现场查看,不拷贝、不录像、不留存,但该公司始终拒绝配合。 对方先是以“向上级汇报”为由拖延,又以“公司规定、民法典相关条款”为由拒绝;会展派出所民警提出发送电子版身份证件及申请函、由民警陪同我前往查看,也被拒绝。在得知警方公务繁忙后,对方进一步提出“必须两名警察或法院法官到场,才能查看监控”的不合理要求,明显属于故意刁难。 此前我已通过12328平台投诉,但问题仍未解决,该公司依旧以不合理理由拒绝配合核查。我认为,企业以内部规定对抗监管、拒绝配合警方及当事人核实事实,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群众维权的成本与难度。 现请求贵局: 1. 责令涉事公交公司配合会展派出所及我本人,现场查看2026年5月26日17时许该趟G115路公交车的监控录像,不拷贝、不录像、不留存; 2. 对该公司滥用内部规定、故意刁难投诉人、不配合警方核查的行为进行约谈整改; 3. 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我。 这种不合理的限制,让普通群众的维权成本变得极高,恳请贵局予以重视。 2026-05-27 16: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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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交车载监控视频属于公共安全视频资料,涉及全车乘客隐私,依规只由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调取,不能依个人申请随意调取,因此公交集团巴士公司(115路运营企业)规定,公交车内监控视频需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出示相关函及证件后调取,个人不可拷贝、录像、留存。巴士公司做法并非故意刁难,我局会将相关情况通报巴士公司,要求巴士公司先锁定、保存当事视频,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取证。 2026-06-01 15:32:39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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