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拟对《长春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A级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有B级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同时核减10%的车辆经营权,核减车辆数不足1台的按1台计算。”
在附件4《长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5《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中分别增加考核项目一项为“交通违章”,评分标准为“每季度发生5-10次的,扣5分;每季度发生11-15次的,扣10分;每季度发生16次以上的,扣20分。”
现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9月22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88911326,邮箱:jtjfgc301@126.com)
初审:田 菲
复审:张新宇
终审:王 刚
附件:
长春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