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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地区公路网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7-10-2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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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长春地区公路网工程建设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网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现金及银行管理

第四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出纳员要及时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六条    按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超出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存、不准套取现金、不准超限额支付现金。

第八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必须单独建立银行帐户,单独核算公路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国债资金的单位必须单独建立国债资金专户,不允许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九条    不得任意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或多头开户,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允许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丢失支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出纳员要及时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并说明原因及时清理,妥善保管好银行对帐单。

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按月向长春市交通局报送工程计量单,工程计量单必须手续齐备,有驻地监理代表、总监或副总监、业主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签字认可,长春市交通局按照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交通局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对各公路网建设办公室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由财务科长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公路网建设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将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合同及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报长春市交通局财务审计处一份。

第十六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财务部门应以招投标合同金额为基础,对照工程计量财务支付书核准金额,由施工单位填制付款申请单同时提供发票,由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1、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支。

2、严格按照概预算所列项目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3、其他投资中列支的办公及生活家具器具购置应严格按概预算所列项目金额控制不得超范围,不得超支。

4、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10%控制,不得超支。

5、职工加班加点补助费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建设办公室在编人员按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借用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开支,加班加点补助应有完整的考勤记录,按实际考勤加班天数进行发放。计算方法:在编人员基础工资/21.5为日工资;借用人员按原单位提供的基础工资材料/21.5为日工资;延点补助计算方法:日工资/8小时为每小时工资,并要有延点事项及时间说明,但延点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规定金额发放工资不享受加班和延点补助,出城施工单位按5元/天发放野外伙食补助,用于后勤伙食支出,但应据实考核,办公室在城内能吃住回家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司机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发放出车补助。

6、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明确工程用车与管理用车的界限,实行单车费用核算。

7、严禁借工程名义外出观光、旅游、学习、考察等,工作人员出差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票据必须合理合法,原始发票必须是省(市)税务监制的正式发票和省(市)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发票各项目必须填列齐全,并由财务部门审核,项目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职工借取的支票、现金必须在十日内持有关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人员返回五日内报帐并交回余款,对不及时报帐的,财务部门必须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及时记帐,及时打印会计凭证、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打印总帐和明细帐,及时对财务资料进行备份并单独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对已完工项目应及时负责组织财务决算,决算前应与对方核对帐目,进行财产清查,清理备用金,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按照吉林省交通厅、长春市交通局报表要求按时编制、报送,应全口径反映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未办理完财务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公路网建设办公室不得撤消。工程质量预留保留金不得低于5%,待工程缺陷期满后结清。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符合概预算规定的项目内容,属于专控商品必须办理“控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清册,明确责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完整的处理手续,及时作好帐务处理。

第五章    材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不允许成立材料公司,不准在工程上赚取材料价差。

第二十六条    按合同规定由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主要材料如沥青、砂石等,必须单独设立“库存材料”明细帐进行核算,对于在领购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领用数量平均分配,并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结转记帐,按各施工单位原始领料单据开调拨单及时与施工单位对帐,及时核对库存材料数量。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长春市交通局定期对公路网工程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有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任意拨付资金及挪用、串用资金等违规问题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暂缓拨款或停止拨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各公路网工程建设办公室要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用于工程项目,以确保工程建设能够按计划、保质量的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交通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