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使,但不得超出《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权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组织的相关责任。
二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使,但不得超出《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权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组织的相关责任。
三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职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委托给长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以上委托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决定权和行政强制决定权。
一、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二)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5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起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报委托机关批准。受委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权限、监督对象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由委托机关审核后,批准后实施。受委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遵守批准的监督工作规范和执法工作计划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委托机关未撤销或者修改本委托书,自动延续下一个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