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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至8月15日长春市营运出租车及营运证件将进行审验

时间:2012-05-1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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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2012年度营运出租车辆及营运证件审验工作会议,按要求,凡是长春市营运的出租车车辆、运营证件将在4月15日至8月15日进行审验,8月16日至30日为补检期,逾期未审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4月15日至8月15日审验
  据了解,凡在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原为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取得的经营资格许可、营运证件和营运车辆都需参加审验。营运证件及营运车辆报停的也要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4月15日至8月15日为审验时间,8月16日至30日为补检期,逾期对未审查车辆进行检查,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审验通知、审验要求及使用表格,公布在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csjtysj.changchun.gov.cn/),经营者可在网上下载(用A4规格纸)。填写个人及车辆信息,填写完成基本审验项目后,企业加盖章,个体经营者持审验表回到出租车管理处业务大厅办理初审。
  初审主要项目包括审核各种规费交纳情况及审验违章记录处理情况。凡欠各种规费的,需补齐后加盖审验章。
  外检内容包括营运车辆必须是交警部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车辆,标识须符合标准,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取得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服务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从4月1日起,取得从业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长春市凡新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统一办理服务监督卡申请表,到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处申请注册,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一个从业资格证办一个服务监督卡
   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注册出租车驾驶员核发新式《服务监督卡》,并在从业资格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对已有服务监督卡的出租车驾驶员换发新服务监督卡时,同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只持有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不参加2012年换发服务监督卡和注册。
  已达到《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要求标准,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服务监督卡按车发放。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只能办一个服务监督卡,专人、专车、专用。正在按《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要求标准进行整改的,在换发服务监督卡上,加注“临”字样。
  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行管部门重新申领服务监督卡,同时交回原服务监督卡。服务监督卡卡架丢失、损坏的由个人出资购买。
  道路运输证需加盖审验专用章
  营运车辆填写完审验项目,企业车辆需在2012年审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体车辆凭运营许可决定书及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计算机系统复核后合格的,由出租车管理处收回审验表,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2012审验专用章。
  按省条例标准进行整改的运营车辆,持原出租车管理办核发的出租汽车《运营证》或变更表格,填写2012年审验表,完成审验项目。经计算机复核后,企业车辆在2012年度审验表上加盖公章,个体车辆凭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换发标有“临”字样及有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2012年审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